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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人侦探常用的取证方法

 一、私人侦探收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。

如果强调由当事人亲自去收集对方有过错或财产状况的证据,显然是不可能的。由于当事人没有特定的经验以及充分的时间和精力,让他们在满怀悲愤的心情下去取证,是不现实的。而当事人的亲友代为取证,也存在同样的问题。指望律师代为取证,也相当困难。因为取证工作量较大,耗费的精力也很大,有的律师甚至不懂最基本的调查技巧。律师是通晓法律法规的专家,但未必是调查取证的好手,因此,“私家侦探”应运而生。

虽然,目前对于“私人侦探”存在的合法性各界存在质疑,但不容质疑的是目前存在着对私人侦探的巨大市场需求,有需求,就有供应。不论现在存在的类似机构的名称如何,是信息咨询公司,还是调查事务所,其提供婚姻案件当事人服务的手段,就是采用跟踪、拍摄、录音的行为,固定、保留另一方有过错的事实情节,或发现财产证据线索。

二、私人侦探收集证据效力

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的权利义务,当事人自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收集调查取证。被委托人不论是谁,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、使用合法的器械取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,就是有效证据,只是其证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认定。因此,对于有些有必要的案件,请“私人侦探”调查取证,也不失一种争取最大权益的手段。

三、私人侦探常用的取证方法

1、跟踪。在接受委托后,以收集证据为目的的跟踪,不应该被认为是违法行为。跟踪的目的,在于了解和掌握被跟踪人的生活规律、作息去向,通过其工作、生活中的情节,来判断和取得其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。这一服务过程一般有三个阶段:

第一阶段:瞄准对象。将被跟踪人的照片、录像或其它资料告之受托人,锁定被调查对象。

第二阶段:实施跟踪。一般以二周为一阶段,对特定对象的生活、工作场景予以观察,发现有无异常。一般情况下,一、二天功夫很难摸准一个人的生活规律以及生活真实场景。用一周到二周时间,基本上可以解决问题。

第三阶段:总结归纳。将一个周期以来,被调查人出入的场合、接触的人员予以播放分析,归纳总结,向委托人汇报,并交付相关证据材料。

2、拍摄。若发现可能存在暧昧关系人员,或是可能同居或幽会的场所,或者是被调查人与其它异性存在亲昵动作的举动,受委托人可以用倍焦摄像机或照像机拍摄作为初步证据材料。

3、录音。对于以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,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动,因此,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,证据效力较高。而对于以数码器材如MP3、录音笔等数码设备录制的录音材料,在原始录制后,复制以及编辑相对可能性较大,容易为对方否认,对法院采纳有一定的难度。不论怎样,有证据提交总比没有证据提交好。如果使用的是市场上有售的音像器材,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(如针孔式摄像机),在适当的场所,如是在公共场所而不是在别人的私密场所,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要具备关联性,就有证据效力。

四、什么样的案件适合代为取证。

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,财产争议额度不大,当事人经济随能力不是很高的案件,我们不建议请人代为取证。一般请人调查取证工作量大、可能会有若干人参与,周期相对较长,同时工作危险性风险性也存在,因此,委托调查开销相对较高。如果使用受委托人相对较多或价值相对较大的调查器材(如几辆汽车),花费更高。因此,对于家庭共同财产较高,有对方有过错证据对财产分割影响较大,或财产证据线索较为重要的案件,可以证人代为调查取证。而对于一般家庭中的婚外情以及财产情况,没有必要聘请调查。当然,如果愿意“花钱买明白”忽略经济账的当事人,采用代为调查取证的模式也无可厚非。